實習學分規範
參閱修業課程規則辦理。
實習申請
- 國內外實習地點,涵蓋國內外博物館、美術館、展覽館、及相關事業單位,實習地點認定需經所方認可同意後,始得辦理實習手續,並視實際需要訂定實習契約。
- 實習前須繳交實習申請表,並註明實習單位、時間與聯絡人。
- 完成國內至少8週實習之後,必須完成所規定之必選修課程33學分(不含論文及實習學分),方可選擇國內實習12週或赴國外實習12週。
- 國內外專業實習總計至少20週,實習者必須在2家(含)以上博物館相關場所/機構進行實習,每一家博物館至少實習1個月。
赴國外實習者可申請國外實習獎學金,補助對象以歐美紐澳等地區為優先。
- 赴國實習者亦補助國外機票費用,依實際單次來回機票金額計算,最高補助3萬元整,僅以1次為限。
獲得國外實習獎學金者,機票費已含括在內,不另外補助。
- 106學年度入學生,實習時間至少20週改為至少16週,其餘規定不變。
實習修課
- 實習結束後,請實習單位開立實習證明。
- 於實習期滿結束後1個月內,繳交書面實習報告。赴國外實習者須同時檢附實習報告、國外實習機票申請表、收據及登機證等相關表件交予所辦,申請機票補助。
- 若遇國內外局勢緊張或特殊疫情,經所方同意後,可終止實習或改變實習模式。
另研究生於實習期間,有損所譽或其他不適任情事,並有具體之事證,經規勸仍無法改善者,得隨時終止實習。
實習相關說明
- 校內系所不得發公文,實習單位若須所級公文,請先確認是無發文字號者可。
申請流程請參閱公文申請手續。
- 實習詳細規定請參閱學生手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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